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牵头组织单位应定期对本重大专项申请和获取的知识产权总体情况进行评估分析,跟踪比较国内外发展态势,研究提出下一阶段知识产权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