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十四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十四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论证或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