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经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讨论、咨询和审查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可以进入可行性论证或评估。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