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切实做好本单位的科技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程序,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督促项目(课题)负责人按要求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统筹协调项目(课题)各参与单位共同推进科技报告工作;
负责本单位所承担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审查和呈交工作。
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程序,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督促项目(课题)负责人按要求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统筹协调项目(课题)各参与单位共同推进科技报告工作;
负责本单位所承担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审查和呈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