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科学技术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举报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

鼓励举报人以实名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