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202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授予项目总数不超过300项。其中,每个奖种的特等奖项目不超过3项,一等奖项目不超过该奖种奖励项目总数的15%。
国际科技合作奖每次授予数额不超过10个。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授予项目总数不超过300项。其中,每个奖种的特等奖项目不超过3项,一等奖项目不超过该奖种奖励项目总数的15%。
国际科技合作奖每次授予数额不超过1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