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五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五十九条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五十九条 符合奖励条例第十五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单位或推荐人。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