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