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