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节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 第三节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节 国家技术发明奖 第十七条 奖励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 第十八条 奖励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 第十九条 奖励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 第二十条 奖励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二十一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二十二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