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