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03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