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03年) 第一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0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提高综合国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 第五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