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

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推荐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确定。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的推荐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可以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