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第十六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限额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八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九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