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八条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