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第十一条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经责任单位、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