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第十条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条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预算编制。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