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部门的法定职责。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部门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