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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200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规章的备案

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条法司应当将规章报国务院备案。条法司并应当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将上年度所发布的规章目录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