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规章的发布
规章草案通过或者批准后,由条法司起草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报局长签署,颁布规章。
国家知识产权局长令包括序号、规章名称、通过形式和日期、生效日期和签署人等内容。
对仅涉及部分内容修改的规章,可采取仅对修改部分予以发布的形式。
规章标准文本的公告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上刊登,并应当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上刊登。
规章草案通过或者批准后,由条法司起草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报局长签署,颁布规章。
国家知识产权局长令包括序号、规章名称、通过形式和日期、生效日期和签署人等内容。
对仅涉及部分内容修改的规章,可采取仅对修改部分予以发布的形式。
规章标准文本的公告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上刊登,并应当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上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