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规章的审议和批准
规章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局长会议或者局办公会议审议:
涉及专利审批或者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的;
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性规定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的。
局长会议或者局办公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由负责起草工作的司(部)负责人或者条法司负责人在会议上作起草说明。
经局长会议或者局办公会议第一次审议未通过的规章草案,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部)论证、修改后,再次提交局长会议或者局办公会议审定。经局长会议或者局办公会议第二次审议仍未通过的规章草案,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重报年度计划。
内容简单的规章,局长或主管副局长认为合适的,可以经由局长或主管副局长批准或传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