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规章送审稿的审查
条法司对符合规定的规章送审稿应当及时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有关司(部)的意见,对于涉及国务院其他部委业务的规定,还应当听取有关部委的意见。必要时条法司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送审稿或者举行听证会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送审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条法司商起草司(部)修改:
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的;
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关于内容或者形式的规定的;
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关于程序的规定的;
意见分歧大,需要作较大调整的;
条文内容不明确,或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条法司审查通过后,形成报局长会议或者局办公会议审议的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