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2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除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申请、专利权的行政行为不服;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行为不服;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政行为不服;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以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政行为不服;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代理管理的行政行为不服;

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国家知识产权局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