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2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补正申请材料、中止、现场勘验、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补正申请材料、中止、现场勘验、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