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2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