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年)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