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年)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十六条 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也可应请求听取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口头意见。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