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02年) 第三章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0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复议参加人 第七条 依照本规程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复议申请人。 第八条 对涉及共有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提出复议申请。 第九条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