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02年) 第三章 复议参加人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02年) 第八条 第三章 复议参加人 第八条 对涉及共有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提出复议申请。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