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02年) 第七章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0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规程。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不收取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