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02年) 第六章 期间与送达 第二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02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期间与送达 第二十九条 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复议决定书除送交代理人外,还应按国内的通讯地址送交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