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02年) 第五章 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0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决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