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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法律事务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如下处理:

复议申请符合本规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复议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复议申请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复议申请书不符合本规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出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