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02年)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复议应提交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具必要的证据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书面形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附具该文书或者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的,应附具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