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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0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是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必要的证据;

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在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