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决定(2015年) 十一、

十一、 其他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修改后的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等条款中的“案件承办人员”改为“执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