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决定(2015年) 十、

十、 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并改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或者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并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发布执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