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