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九章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