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电子政务项目资金等,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 第八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