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八章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八章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电子政务项目资金等,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