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和维护。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