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法制工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期限予以处理。

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申请人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当面递交或者口头申请的日期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申请人采取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以法制工作部门签收或者接收的日期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以法制工作部门签收或者接收的日期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