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六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电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有关申请期限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