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第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4) 第三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