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会同科技部共同负责科普基地的管理,具体工作由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和科技部引进国外智力管理司共同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基地审核、推荐和运行配套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