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评议与命名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和科技部组织管理办公室开展科普基地的评议工作。 第十八条 评议程序分为会议评议和现场评议两个阶段。申报材料通过会议评议后,方可进入现场评议。 第十九条 会议评议内容包括科普资源、科普展示、科普活动、科普管理等方面。现场评议重点核实申报材料是否与实际相符。 第二十条 科普基地评议工作实行公示制度。评议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30天。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实名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和匿名异议不予受…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评议且没有异议,或经处理消除异议的申报场所,生态环境部和科技部正式命名为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