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2012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复核:

听取地方人民政府工作汇报。

检查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指标达标情况。如考核指标或考核标准发生调整,按调整后指标进行复核。

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复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