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已经获得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的地区发生行政区划变更、重组、撤销、分立或合并等情形的,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自行终止。